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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险工作基本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定全市劳动和社会保险制度规定及其改革总体方案;编制全市劳动和社会保险事业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和宏观调控措施并组织实施。 (二)起草全市劳动和社会保险规范性文件和制定基本标准,并实施监督和检查;制定全市劳动和社会保险政策服务咨询机构和管理规则;负责劳动和社会保险的监督检查,制定劳动和社会保险的监督检查规划并监督执行。 (三)拟定全市促进城乡就业的基本政策和措施,统筹管理城乡劳动力,合理开发劳动力资源;规划、指导劳动力市场的发展、组织建设,健全就业服务体系;拟定企业下岗职工的分流、安置、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的规则、政策,组织实施再就业工作;制定农村 剩余劳动力开发就业、农村劳动力跨地区有序流动的措施并组织实施;贯彻执行市内中国公民出境就业和境外公民入市就业的管理规定;贯彻执行有关机构经办向外国企业驻市代表机构选派中方雇员业务的管理办法;贯彻执行外国在市机构从事劳动力招聘中介咨询和培训业务的资格管理办法;审查全市各类用人单位招工广告。 (四)根据国家颁布的职业分类、职业技能标准和行业标准,组织拟定具体实施办法;贯彻落实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制定本市职业技能鉴定办法,对全市机关和企事业单位从事技术工种(职业)的从业人员进行职业技能鉴定,核发职业资格证书;在国家教育工作方针、政策的指导下,制定全市技工学校的发展规划和管理办法;负责在职职工技能培训和社会力量举办的职业培训机构的管理工作;制定全市职业技能人才培养、表彰、奖励和职业技能竞赛的措施,并组织实施;实施全市劳动预备制度;指导技工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的师资队伍建设,加强技工学校和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办学水平、教育质量的督导评估。 (五)制定本市劳动关系调整的措施,建立和完善劳动关系调整体系;组织实施全市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制度的实施规范;负责全市劳动和社会保险监察工作,依法查处各类违法行为;贯彻执行国家制定的职工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制度和女工、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政策;参与评定国家、省、市级企业劳动模范;负责政策性安置和调配工作;贯彻执行"农转非"政策。 (六)负责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测算和组织实施;拟定全市行业工资收入调节政策和国有企业经营者收入分配政策;发布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制定本市企业工资指导线;审核市属企业的工资总额和主要负责人工资标准;在企业普遍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推进适合现代企业制度的工资分配机制。 (七)制定劳动争议处理制度、劳动仲裁的规范、规则和劳动保障信访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协调、指导和监督检查全市劳动争议处理、劳动仲裁和信访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处理与劳动争议有关的集体上访、罢工和突发事件。 (八)贯彻执行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社会保险的基本政策、基本标准,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负责社会保险行政争议处理工作。 (九)贯彻执行社会保险基金收缴、支付、管理、运营的政策和办法;对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提出审核意见;对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实施行政监督;对全市参加社会保险单位的参保、缴费情况进行稽核。 (十)拟定全市机关、事业、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的具体政策和补充保险承办机构资格认定标准;会同有关部门审查认定有关机构承办补充保险业务的资格;负责市直单位和市区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工作。 (十一)承担全市劳动和社会保险的统计和信息工作,组织建设全市劳动和保险信息网络,定期发布劳动和社会保险事业统计公报、信息资料及发展预测报告。 (十二)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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